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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的事实说明,在现实的国家社会生活中,要将党的领导具体化、法律化,以真正地落实与完善党的领导。

后诠释阶段,法官根据解释结果调整或修正自己最初的信念。第三,合理的形式理论有助于保持对话交流,加强人们之间存在进行合理争论的共同基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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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策尼克依然从非单调逻辑出发进行追问,非单调逻辑扩展了逻辑学的研究领域,但是这一扩展越深远,遇到的问题就越多。前者比如原旨主义、伊利的代表补强理论等等。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 融贯性 。正如Rabinowicz所说,一种合理的高度复杂性给予了额外的安全性,使这个环更加强壮,更不易于被摧毁。﹝29﹞那么,融贯性解释理论如何容纳这五种论证呢?(1)对于源自文本的论证来说,有三个因素可以促使它被很好地融入融贯性的解释理论中。

法的各部分之间的秩序是由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时间虽晚,但在试图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了多元主义(pluralism)的趋势。尤其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职能化、科技化、隐蔽化、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阻止证人作证等反侦查活动猖獗,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凭借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在法定时限内侦破案件。

按照司法职权配置内在规律的要求,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最后,要对违法动用技术侦查手段作出制裁性规定。4·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46条第5项的规定,国家公诉人提交证据和参加证据的审查,就指控的罪名以及就法庭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向法庭提出关于适用刑事法律和对受审人处罚的建议[14](P·186)。

(一)由法院对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批捕权,是程序正当性规律在司法职权配置上的反映。[14]《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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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缪晓琛:反贪技术侦查的路径选择,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2期。⑤有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暗含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量刑建议权。上述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有一般不会自行暴露、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物证少、言词证据与书证地位突出、证据收集和固定难等特点[6](P·1)。尽管由于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不同,各国检察制度也各有差异,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上却是相同的。

[10]秦前红、韩树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质询权行使的宪法学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12] [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⑥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很大,有的犯罪法定刑既可以是死刑,也可以是无期徒刑,还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立法又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具体刑种的事由。建立科学的行政公诉制度,就应当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适应诉权中的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趋势,确立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行使起诉权。

关键词: 检察权优化配置、行政公诉权、知情权、质询权、量刑建议权 检察规律[1]是统摄检察活动的中心轴,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及各项检察工作机制的构建,只有满足检察规律的内在要求,才能确保检察活动能够围绕检察规律这根主线而展开,也才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控制侦查和制约审判权启动的预期效果,真正实现检察活动规制国家刑罚权和惩治犯罪的价值目标。[1]向泽选曹苏明:检察规律及其启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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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技术侦查手段本身所具有的对人权的侵蚀性要求,技术侦查必须在严格法治的条件下实施。

从法律监督的实际运行看,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活动,要包括获取被监督主体实施法律情况的信息、对获得的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发现的违法或者犯罪进行调查、根据审查或者调查的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等几个阶段。(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能够真正发挥法律监督督促被监督主体纠正错误的功能,就必须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被监督主体实施法律的具体情况,然后才有可能在对所获信息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确认被监督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并根据所发生的错误种类及其性质,有针对性地启动监督程序,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法院庭审活动的实体监督,包括案件定性和刑罚裁判两方面。可以说,尽管刑事公诉是各国检察官的主要职能,但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检察官在行政诉讼领域正发挥着公益代理人的作用[5]。[6]朱孝清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实践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经常被视为是适当量刑的上限[12](P·144)。

可以说,要强化法律监督的实际效能,确保法律监督顺利实施,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美国的最高法院在20世纪以后继续扩展原告资格,提出了私人总检察长的观念,并指出:国会有权授权总检察长对于任何政府行为均可以请求司法审查,以保护一般公众的利益。

对违法事项的调查权,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的。1·检察机关及时获悉被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

为了弥补监督制约的不足,防止权力腐败和被滥用,保证国家权力按照法治的要求运行,人民代表大会就必然要将其对由其产生的机关的监督权,委托专门的机关予以行使,以确保监督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同时,由于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的便利性,还可以防止因常规侦查手段不足,而借用两规、两指措施,或者突破法律界限而实施监视居住或者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从而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指控犯罪时如果没有提出刑罚裁量的建议,法官根据自己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刑法条文的判断理解,在法定的刑罚幅度⑥内裁量刑罚,就不能说其量刑没有合理根据。因为对监督事项知情权的缺失,使得监督主体在要求被监督主体提供法律实施的情况时而变得底气不足,而在不掌握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下就开展法律监督,必然会使法律监督变成形式意义上的,如此,要使法律监督发挥督促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错误的功能,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技术侦查具有不易觉察性和易渗透到犯罪过程之中的特点,是一种具有独特效力的犯罪侦查方法,同时,技术侦查往往又伴随着对有关人员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中,检察机关对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侦捕一体的工作机制,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相矛盾,与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相违背,也与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相抵触,也一直遭到理论界的诟病。

②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只在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其中的定罪请求权又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检察机关只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确认为犯罪,才能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裁量刑罚,量刑请求权则是定罪请求权的自然发展和延伸。

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辖的诸权能之间,虽然也有一定的制约,但这种制约是一种比较有限的制衡,且诸权能对人民代表大会也不存在反监督关系。联邦德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联邦行政法院中设1名检察官。

2·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是构建完备的法律监督权能体系的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惩治职务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国际法依据。

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的质询权,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2·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在惩治腐败型犯罪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二)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权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现犯罪和证明犯罪的一种秘密的侦查活动,包括侦听、电子监控、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拍照等。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了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系统以及其他物质装备的建设,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和物质保障已经有了较大改善,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手段,已具备深厚的物质装备基础。

在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时代,包括行政公诉在内的各部门诉讼法对诉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非实体权利人不能获得原告资格。但由于刑事侦查是由侦查主体单独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实施的活动,检察机关不能参与侦查主体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也不存在主动获取侦查信息的具体机制。

②事实上,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是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中突破难、提取固定证据难等问题的最佳方案,其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与常规侦查手段相比所具有的优势将被侦查实践所证实。这就要求在案件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环节,要严格审查技术侦查的合法性问题,对确属没有依法报批而任意实施技术侦查的,在排除技术手段所获信息证据资格的同时,还要依法依纪追查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对于因疏忽丢失审批手续或者没有将审批手续入卷的,则要视具体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要在技术侦查中建立起对侦查办案人员的约束机制,保障技术侦查对犯罪特有的侦破功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以发挥,以维护侦控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平衡。

[1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社会公害案件,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相关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确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自然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1:31:51作者: 树倒猢狲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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